原告:上海熙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仙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
原告上海熙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仙酒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熙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93元,均由原告上海熙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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