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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与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黎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史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娟和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展示道具制作合同》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制作款347,561.28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39,075.9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筹备成立阶段即就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玻璃钢玩偶项目与原告协商,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确定了工期和报价,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开始制作玩偶。被告注册成立后,双方补签了书面的《展示道具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按进度完成一定的制作任务后,要求被告支付2个玩偶(路飞、乔巴)95%、5个玩偶70%、2个玩偶50%和12个玩偶30%的款项共计376,842.06元,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支付了该款。原告按进度再次完成相应的制作任务后,要求被告支付制作款204,614.60元,但被告迟迟不付,仍要求原告继续制作玩偶,至今已拖欠347,561.28元。被告长时间拖欠制作款,并以公司内部调整为由要求重新确定工期、重新报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不得不停止制作。但已处于制作过程的玩偶不能移动且需要定期维护,长期占用原告的场地和人力,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加工金额计算错误,且要求被告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加工款。另由于被告不存在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原告亦无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2月签订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玻璃钢玩偶,规格详见图纸,数量约100件。合同具体约定:被告下发包含产品图纸、尺寸、数量的任务单,原告根据产品高度对照合同报价单计算价格,被告确认后原告开始生产。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包工期、包产品质量、包安装、包运输及售后服务。项目工期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暂定总价3,700,000元(最终根据任务单确认的金额计算)。被告根据任务单确认价格分批付款,每个任务单确认后支付任务单金额的30%,原告开始生产;主模雕塑完成且通过监修后支付任务单金额的20%,玻璃钢产品制作完成且通过监修后支付任务单金额的20%,上色完成且通过监修后支付任务单金额的15%,进场安装完毕且通过监修后支付任务单金额的10%,质保金5%。被告职责:合同签订后支付规定比例的款项,负责本项目涉及的联系协调工作;原告职责:每周一次向被告提供书面的生产进度报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工期,负责成品保护。双方发生争议后,除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否则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成工作。被告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者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形成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生产。在原告生产制作玻璃钢玩偶之前,被告实际并未向原告提供任务单。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376,842.06元价款,具体包括:第一批路飞95%35,899.55元、佐罗70%26,452.30元、山治50%18,894.50元、乔巴95%19,571.045元、罗宾50%18,894.50元、乌索普70%26,452.30元、娜美70%26,452.30元、布鲁克70%31,828.09元、弗兰奇70%31,828.09元;第二批香客斯30%11,336.70元、小路飞30%6,180.33元、艾斯30%11,336.70元、萨博30%11,336.70元、卡普30%13,640.61元、斯摩卡烟鬼30%13,640.61元、维尔格30%13,640.61元、藤虎30%13,640.61元、汉尼拔30%13,640.61元、凯米30%11,336.70元、卡里布(装在桶里)30%9,142.50元、克尔拉30%11,336.70元。上述玩偶中路飞和罗宾已交付被告,其余玩偶尚在原告处。
  2018年3月23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王祯彦发送了航海王人物款项请款单,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批价款。王祯彦称项目还处在交接过程中,合同在重新审核,需一定时间付款。
  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付款申请及附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进度的款项。
  2018年4月27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付款。2018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时间进度表,并向被告催促付款,被告承诺会陆续付款。2018年6月18日,原告询问被告玩偶是否继续做,不做的话原告将清理场地,被告承诺近期会出具体规划。同年6月28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付款。
  2018年7月30日,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送付款申请,邮件附件载明:
  序号名称小计申请比例申请金额备注
  1路飞37,78995%35,899.55已完成
  2佐罗37,78995%35,899.55已完成
  3山治37,78970%26,452.30玻璃钢完成
  4乔巴20,601.1095%19,571.05已完成
  5罗宾37,78995%35,899.55已完成
  6乌索普37,78995%35,899.55已完成
  7娜美37,78970%26,452.30玻璃钢完成
  8布鲁克45,468.7095%43,195.27已完成
  9弗兰奇45,468.7095%43,195.27已完成
  1香客斯37,78970%26,452.30玻璃钢完成
  2小路飞20,601.1070%14,420.77玻璃钢完成
  3艾斯37,78970%26,452.30玻璃钢完成
  4萨博37,78970%26,452.30玻璃钢完成
  1卡蒙30,47530%9,142.50主模进行中
  2猴子20,601.1050%10,300.55主模完成
  3甚平62,778.5050%31,389.25主模完成
  4锦卫门54,245.5050%27,122.75主模完成
  5维尔格45,468.7070%31,828.09玻璃钢完成
  6劳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7卡米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8Mr.245,468.7030%13,640.61主模进行中
  9汉尼拔45,468.7070%31,828.09玻璃钢完成
  10麦哲伦62,778.5030%18,833.55主模进行中
  11乔巴20,601.1050%10,300.55主模完成
  12雷利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13罗宾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14撒谎布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15艾斯(海底监狱)37,78950%18,894.50主模完成
  16卡普45,468.7050%22,734.35主模完成
  17海鸥14,62850%7,314主模完成
  合计:724,043.34
  累计支付:376,482.06
  本期支付:347,561.28
  2018年8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至原告工厂现场查看工程进度,并确认截至2018年8月10日原告的工作情况:商店:路飞、佐罗、乔巴、布鲁克、弗兰奇已完成,山治、罗宾、乌索普、娜美玻璃钢完成;剧场:香客斯、小路飞、艾斯、萨博玻璃钢完成;乐园:维尔格、汉尼拔玻璃钢完成,猴子、卡蒙、卡普、劳、Mr.2、麦哲伦、甚平、艾斯(海底监狱)主模进行中,雷利、海鸥、卡米、乔巴、撒谎布、罗宾、锦卫门主模完成,弗兰奇手臂完成。被告并要求原告尽快提供相关的监修结果证明,以此证明原告的制作是经过东映公司同意。
  2018年9月,原告再次要被告付款,被告称还在等业主回复,但应该还是要继续做的,其资金出现问题,不能马上付款。
  2018年9月17日、18日,原告两次通过EMS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称因被告拖欠价款,且迟迟不能确定是否继续制作,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以减少原告场地占用费、专人维护费损失。被告于庭审后确认,同意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另被告之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项目至今未开张营业,被告原租赁的场地已经退租,尚在寻找新的场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生产,被告亦支付了部分价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被告于庭审后向本院明确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展示道具制作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庭审之日解除。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47,561.28元之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已完工部分的制作款。至于被告提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不应支付价款的抗辩,本院认为:1、被告认为其未向原告出具任务单,原告属于擅自加工制作,无权要求支付价款。本院认为,制作合同虽约定被告下发任务单,原告根据任务单确定价格经被告确认后开始生产,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发出过任务单。且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款,被告工作人员还至原告工厂对已完成的玩偶现场查看,期间亦从未提出过原告系擅自制作之说,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制作玩偶是认可的,被告以其未发出任务单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监修证明,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航海王主题乐园玻璃钢玩偶是被告向原告定作,用于被告经营的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项目。而航海王相关人物版权属于日本东映公司,双方在制作合同中约定玩偶需通过东映公司监修也是基于上述原因。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系被告经营之项目,由被告获得东映公司相应授权,属被告与东映公司发生版权关系,原告与东映公司并无法律关系,故请求东映公司监修之义务肯定在于被告。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请求东映公司进行监修,现以原告未提供监修证明作为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现主张的价款系原告单方计算得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10日至原告工厂进行了现场查看,并确认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本院认为,价款应以被告确认的工程进度为准。根据被告确认的工程进度,截至2018年8月10日,原告2018年7月30日请款单中商店序号5、6的罗宾、乌索普均为玻璃钢完成,被告应支付70%价款即26,452.30元;乐园序号2、3、6、15、16的猴子、甚平、劳、艾斯(海底监狱)、卡普均为主模进行中,被告应支付30%价款,分别为猴子6,180.33元、甚平18,833.55元、劳11,336.70元、艾斯(海底监狱)11,336.70元、卡普13,640.61元。因此根据被告已确认的工程进度,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总价款应为664,263.59元,被告已支付376,482.06元,尚需支付原告287,781.53元。
  根据制作合同的约定,被告分批支付价款。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确认了工程进度,此时应按相应的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价款。其将价款拖欠至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双方对违约金计算的基数理解不同。根据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兼具的性质,原告按合同总价的10%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至以被告未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但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导致本案诉讼纠纷,有关违约金部分之诉讼费用仍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现均同意解除制作合同,本院确认双方制作合同予以解除。因上海航海王主题乐园玻璃钢玩偶是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定作,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逾期支付价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展示道具制作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价款287,781.53元;
  三、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以287,781.5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3.18元,由原告上海熙璞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负担464.32元;被告上海澳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6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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