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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雪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剑。
  原告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用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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