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熠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伴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耀,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熠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伴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熠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熠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熠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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