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熠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宏,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于永科。
被告:于永科,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上海熠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山东德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永科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山东德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永科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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