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者洪。
委托代理人周金,男。
委托代理人周毅,男。
被告上海乐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代理人张鲁衡。
委托代理人底雪梅,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唐 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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