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雅星,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雅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2.50元,由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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