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浩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商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上海爱伦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爱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3.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41.71元,由原告上海爱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昺颢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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