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易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卫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易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易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37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易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37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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