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濮学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濮学林,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吴江市。
被申请人:沈根妹,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吴江市。
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濮学林、沈根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90,522,708.3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濮学林、沈根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522,708.3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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