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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傅某某、付2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虞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付2,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傅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某某、付2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某某、付2的银行存款2,998,21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傅某某、付2的银行存款2,998,21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世伟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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