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文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满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暐,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逢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
原告上海爱文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逢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合同第八条对争议解决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须协商解决,经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上乙方地址明确载明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XXX号井亭大厦B座71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的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乙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地址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在闵行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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