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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爱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峻,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明,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卫俊,女,1973年12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明、包卫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违章建筑对房屋倾斜的影响未进行鉴定和确认,仅依靠咨询而予以酌情处理不当。(二)系争房屋于2011年交房,房屋外墙的防水质保期为5年,爱法公司同意对渗水进行维修一方面是由于不知道违章搭建的存在,一方面爱法公司有权利撤回对诉请的承认。(三)对租金的计算未考虑诉讼时效、扩大损失等问题。对修复的承担也应当考虑主次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系争房屋的倾斜度及倾斜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单位明确系争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倾斜质量问题形成主要原因系房屋基础施工过程中回填土施工不当所致。二审中,经咨询相关专家,专家意见为搭建行为对房屋倾斜率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倾斜主要还是由房屋本来原因造成的。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由爱法公司承担全部修复责任,而在租金损失的分担上酌情予以责任分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爱法公司申诉认为修复责任与租金损失应当一并予以责任分担,与鉴定结论的责任大小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已充分展开理由予以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爱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对渗水予以修复,之后又表示不再同意,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诚信而判决其承担修复渗水责任亦无不妥。爱法公司的再审理由亦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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