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牧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文,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阳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牧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阳养猪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牧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