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文,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宁山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宁山种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房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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