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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可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葛梅,总经理。
  原告上海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物豪塑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豪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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