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正辉,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诉被告陆正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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