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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易载快速装卸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载快速装卸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绪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载快速装卸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减半收取424.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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