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386。
法定代表人:周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春苗。
上列当事人间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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