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特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春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钢,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贝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付士宾。
原告上海特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欧贝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案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特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特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5.3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15.30元由原告上海特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由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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