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吕清,女,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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