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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声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信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声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声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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