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俊南。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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