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嘉琳。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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