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熙,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炳全。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玄霆公司)诉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武汉多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李亚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多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30部侵权有声小说下架;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涉案小说《神墓》《百炼成仙》《医道官途》《佛本是道》《傲世九重天》《校花的贴身高手》《新唐遗玉》《庶女攻略》《永生》《盘龙》《仙逆》《绝世唐门》《宝鉴》《最强弃少》《黄金瞳》《凡人修仙传》《很纯很暧昧》《网游之近战法师》《重生之贼行天下》《莽荒纪》《十方天士》《罗浮》《阳神》《弹痕》《无限恐怖》《全职高手》《奥术神座》《龙蛇演义》《法相仙途》《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擅自将涉案小说复制、改编为有声读物,并通过被告开发、运营的有声读物“多乐电台”APP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多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作品权利文件、文本,其中包括原告与涉案30部作品的作者所签订的协议,具体有《作者作品协议》《<文学作品独家出版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新秀作者作品协议》《文学作品转让协议》《<文学作品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白金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者作品协议>之补充协议》《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相关作者出具的声明、签约作者资料表及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上海阅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余虹签订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件、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3、“起点中文网”上涉案小说网页打印件(于2017年4月10日搜索并打印,其中《医道官途》《罗浮》《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3部小说因涉及敏感词问题由原告自行下架,故缺乏该网页打印件);4、(2016)沪静证经字第28号公证书、(2016)沪静证经字第55号公证书;5、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上述证据1-4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纳;上述证据5缺乏证据原件,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涉案作品权属情况
1、2006年7月10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杨振东(笔名辰东)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杨振东创作作品,名称为《神墓》,杨振东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独家授予原告。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杨振东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作品大纲。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杨振东签订《<文学作品独家出版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授权期限变更为永久,原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并继续有效。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神墓》,共774章,网页显示:作者“辰东”,状态“完本”,总字数“307.44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5285.94万”,总推荐“571.24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2010年4月26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李秦川(笔名幻雨)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李秦川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百炼成仙》,李秦川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李秦川予以保留)。作者李秦川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李秦川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12月17日,原告与李秦川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原告拥有协议作品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家的网页游戏改编权及相应对价支付等,其余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百炼成仙》,共4220章,网页显示:作者“幻雨”,状态“完本”,总字数“981.6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1579.17万”,总推荐“143.4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3、2010年4月2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叶勇(笔名石章鱼)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叶勇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医道官途》,叶勇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叶勇予以保留)。作者叶勇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叶勇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
4、2008年7月24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王钟创作作品,名称为《佛本是道》,王钟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王钟)。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钟资料表等。同日,王钟出具声明,称其受原告委托创作作品《佛本是道》,其确认与原告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的归属,即原告是该作品唯一的著作权人,该作品除十年内的繁体版权经双方协商确认授权王钟自行操作外,其他著作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由原告全权所有,任何人(包括作者王钟)未经原告书面授权均不得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佛本是道》,共466章,网页显示:作者“梦入神机”,状态“完本”,总字数“203.32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1673.43万”,总推荐“288.34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5、2011年10月23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张荣会(笔名风凌天下)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张荣会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傲世九重天》,张荣会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张荣会予以保留)。作者张荣会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张荣会的资料表。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傲世九重天》,共922章,网页显示:作者“风凌天下”,状态“连载中”,总字数“842.85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3489.85万”,总推荐“256.49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三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6、2011年4月7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林晗(笔名鱼人二代)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林晗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校花的贴身高手》,林晗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林晗予以保留)。作者林晗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林晗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4月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林晗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对作品稿酬支付的标准进行更改与确认,不影响原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校花的贴身高手》,共6151章,网页显示:作者“鱼人二代”,状态“连载中”,总字数“1254.18万字”,类型“都市”,总点击“2531.22万”,总推荐“60.2万”,荣誉动态“2016-01-09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7、2011年3月3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白茹(笔名三月果)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白茹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新唐遗玉》,白茹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五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白茹予以保留)。作者白茹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白茹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新唐遗玉》,共399章,网页显示:作者“三月果”,状态“完本”,总字数“273.16万字”,类型“古典架空”,总点击“1111.4万”,总推荐“51.39万”等内容。
8、2010年6月25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张静(笔名吱吱)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张静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五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张静予以保留)。作者张静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张静的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8月6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张静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次签约作品名称为《庶女攻略》,新签约作品的权利义务以原协议规定为准。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庶女攻略》,共752章,网页显示:作者“吱吱”,状态“完本”,总字数“247.02万字”,类型“古典架空”,总点击“3199.91万”,总推荐“230.14万”等内容。
9、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王钟创作作品,名称为《永生》,王钟作为原告的签约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王钟)。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钟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永生》,共160章,网页显示:作者“梦入神机”,状态“连载中”,总字数“104.52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12.89万”,总推荐“4636”,荣誉动态“2017-02-23累积获得一万个收藏”等内容。
10、2009年4月14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盘龙》,朱洪志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朱洪志)。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朱洪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盘龙》等,并约定了一次性买断金的支付等,该协议未提及部分的权利义务以朱洪志与原告签订的《授权协议》、《委托创作协议》、《白金作者协议》等原协议为准。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盘龙》,共160章,网页显示:作者“我吃西红柿”,状态“完本”,总字数“332.76万字”,类型“奇幻”,总点击“9457.81万”,总推荐“771.87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1、2011年9月28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刘勇(笔名耳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刘勇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仙逆》,刘勇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五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刘勇予以保留)。作者刘勇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刘勇的资料表。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仙逆》,共2088章,网页显示:作者“耳根”,状态“完本”,总字数“652.06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4156.04万”,总推荐“379.1万”,荣誉动态“2016-06-06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2、2010年9月10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张威(笔名唐家三少)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张威创作的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暂未定名,张威作为专属作者,接受原告委托自张威正在创作的作品《酒神》完本之日(双方确定《酒神》完本之日需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起五年内创作的各类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张威予以保留)。作者张威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2012年5月15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张威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次签约作品名称为《绝世唐门》,新签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地归属于原告(除新签约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独家授权张威自行操作)。张威出具签收单,载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及从原告处领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情况。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斗罗大陆II绝世唐门》,共623章,网页显示:作者“唐家三少”,状态“连载中”,总字数“507.11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3049.02万”,总推荐“365.53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3、2011年10月23日、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汤勇(笔名打眼)分别签订《作者作品协议》《<作者作品协议>之补充协议》。2013年4月25日,原告与汤勇再次签订《<作者作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汤勇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接受原告委托创作作品暂未定名,该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地归属原告(包括排除作者汤勇)。2013年6月6日,汤勇出具声明书,将2013年4月25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书名确认为《宝鉴》。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宝鉴》,共1236章,网页显示:作者“打眼”,状态“完本”,总字数“414.32万字”,类型“都市”,总点击“830.41万”,总推荐“128.49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4、2013年5月18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白全明(笔名鹅是老五)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白全明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最强弃少》,白全明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白全明予以保留)。作者白全明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白全明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最强弃少》,共2266章,网页显示:作者“鹅是老五”,状态“完本”,总字数“704.37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2045.51万”,总推荐“132.11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二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5、2010年7月6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汤勇(笔名打眼)签订《新秀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汤勇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黄金瞳》,汤勇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汤勇予以保留)。作者汤勇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汤勇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黄金瞳》,共1314章,网页显示:作者“打眼”,状态“完本”,总字数“416.29万字”,类型“都市”,总点击“1829.56万”,总推荐“162.94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三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6、2009年4月28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丁凌滔(笔名忘语)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丁凌滔创作作品,名称为《凡人修仙传》,丁凌滔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丁凌滔)。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丁凌滔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声明。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凡人修仙传》,共2446章,网页显示:作者“忘语”,状态“完本”,总字数“747.84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10093.2万”,总推荐“1350.79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7、2010年5月12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林晗(笔名鱼人二代)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林晗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很纯很暧昧》,林晗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林晗予以保留)。作者林晗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林晗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很纯很暧昧》,共2384章,网页显示:作者“鱼人二代”,状态“完本”,总字数“681.19万字”,类型“都市”,总点击“2032.5万”,总推荐“105.31万”,荣誉动态“2016-06-06累积获得二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8、2008年7月30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冬(笔名蝴蝶蓝)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网游之近战法师》,王冬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王冬予以保留)。作者王冬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冬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网游之近战法师》,共970章,网页显示:作者“蝴蝶蓝”,状态“完本”,总字数“376.18万字”,类型“游戏”,总点击“1103.25万”,总推荐“106.07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三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19、2010年4月23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泰(笔名发飙的蜗牛)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王泰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王泰予以保留)。作者王泰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2010年8月24日,原告与王泰签订《<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次签约作品名称为《重生之贼行天下》,新签约作品属于前述《作者作品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作品,原告对该作品拥有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上述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泰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重生之贼行天下》,共994章,网页显示:作者“发飙的蜗牛”,状态“完本”,总字数“296.51万字”,类型“游戏”,总点击“2422.33万”,总推荐“225.66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二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0、2012年5月3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朱洪志同意并确认将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该协议签订时朱洪志正在创作的作品《仙剑》(后签署更名协议更名为《莽荒记》)属于协议定义的“协议作品”。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朱洪志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作品《莽荒记》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作者朱洪志亦出具了声明书。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莽荒记》,共1465章,网页显示:作者“我吃西红柿”,状态“完本”,总字数“417.89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6174.19万”,总推荐“532.03万”,荣誉动态“2015-01-01获得了月票榜(2014年12月)第七名”等内容。
21、2010年4月19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丁新齐(笔名逆苍天)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丁新齐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十方天士》,丁新齐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丁新齐予以保留)。作者丁新齐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丁新齐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十方天士》,网页显示:作者“逆苍天”,状态“完本”,总字数“267.33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781.77万”,总推荐“28.03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二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2、2010年7月9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增崟(笔名黄鹤九曲)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罗浮》,王增崟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王增崟予以保留)。作者王增崟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增崟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23、2009年7月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王钟创作作品,名称为《阳神》,王钟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王钟)。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钟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日,王钟出具声明,称其受原告委托创作作品《阳神》,其确认与原告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的归属,即原告是该作品唯一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由原告全权所有,任何人(包括作者王钟)未经原告书面授权均不得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阳神》,共782章,网页显示:作者“梦入神机”,状态“完本”,总字数“308.89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4987.37万”,总推荐“420.39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4、2011年3月20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董群(笔名纷舞妖姬)签订《授权协议》,就董群创作的《弹痕》等三部作品,约定原告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有线及无线网络独家发布、传播,原告可以自主决定作品的发布、传播平台及免费或收费的运营方式;董群授予原告永久独家拥有协议作品的电子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子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及转授权的权利;董群授权原告作为协议作品其他著作财产权运营的独家代理人,有权独家代理董群就协议作品除电子版权之外的著作财产权及相关衍生权利的授权与转让事宜与第三方签订协议,董群经原告书面同意方可收回该授权。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弹痕》,共八卷380章,网页显示:作者“纷舞妖姬”,状态“完本”,总字数“169.93万字”,类型“军事”,总点击“789.59万”,总推荐“72.42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万个收藏”等内容。
25、2009年7月9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张恒(笔名zhttty)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无限恐怖》,张恒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张恒予以保留)。作者张恒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张恒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无限恐怖》,共800章,网页显示:作者“zhttty”,状态“完本”,总字数“270.09万字”,类型“科幻”,总点击“2223.65万”,总推荐“419.72万”,荣誉动态“2017-02-17累积获得二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6、2011年4月20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冬(笔名蝴蝶蓝)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全职高手》,王冬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王冬予以保留)。作者王冬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冬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全职高手》,共1728章,网页显示:作者“蝴蝶蓝”,状态“完本”,总字数“535.18万字”,类型“游戏”,总点击“2344.49万”,总推荐“476.88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三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7、2013年5月31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袁野(笔名爱潜水的乌贼)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奥术神座》,袁野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袁野予以保留)。作者袁野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袁野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奥术神座》,共920章,网页显示:作者“爱潜水的乌贼”,状态“完本”,总字数“316.97万字”,类型“玄幻”,总点击“685.58万”,总推荐“156.04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等内容。
28、2009年7月9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王钟创作作品,名称为《龙蛇演义》,王钟作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同意将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包括排除作者王钟)。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王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声明。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龙蛇演义》,共516章,网页显示:作者“梦入神机”,状态“完本”,总字数“223.17万字”,类型“武侠”,总点击“1738.73万”,总推荐“311.52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五万个收藏”等内容。
29、2010年1月18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与作者张毅(笔名泛东流)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法相仙途》,张毅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原告(但将协议作品本身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张毅予以保留)。作者张毅确认并同意,上述转让包括排除其本人于该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张毅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
原告上海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法相仙途》,共1459章,网页显示:作者“泛东流”,状态“完本”,总字数“457.17万字”,类型“仙侠”,总点击“599.68万”,总推荐“40.12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三万个收藏”等内容。
30、2015年4月13日,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阅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作者余虹(笔名乱)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余虹创作第一部协议作品名称为《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余虹同意并确认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内所有新创作的长篇小说作品以及与上述创作期内创作的所有小说作品构成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等关联关系的文学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给甲方。余虹同意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其他与协议作品电子形式发布使用相关的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授权予甲方,并允许甲方自行使用及转授权。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余虹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及余虹签章的授权书,将本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全部独家授权给甲方,任何人(包括作者本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行使本作品的上述权利。2015年5月15日,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作品《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使用权、广告经营收益权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权给原告。
二、被告侵权事实
“多乐电台”APP由被告武汉多乐公司经营,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8日。2016年1月5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已作“恢复出厂设定”操作的“SamsungGALAXY”手机及已作清空文件操作设置的摄像机,连接至公证处的无线互联网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应用程序”中的“SamsungApps”,在搜索框内搜索“多乐电台”后,点击“多乐电台-私享畅听时光!”后,页面显示:听,最热门的!百度搜索指数TOP10热门小说、热播影视剧、综艺脱口秀等,多乐电台拥有精品听书资源超过百万种,正版电台有声资源总量近千万部集。播,最时尚的!数千家网络有声自媒体、PUGC互动电台、3000名专业声优主播签约入驻,24小时热辣更新,每个人都可以创建“个人电台”,简单轻松当主播。下载并安装完毕后,点击“启动”,进入页面,显示在“海量免费的有声资源”下有“热点、原创音乐、有声小说”等栏目。点击“关注多乐电台新浪微博”,进入页面,显示“关注1063”,“粉丝16万”。
在搜索框内搜索“校花的贴身高手”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校花的贴身高手1-60集”(5.4万人收听)至“校花的贴身高手61-120集”(3.5万人收听),均由“好听的小说”创建,依次点击“校花的贴身高手001集”“校花的贴身高手060集”“校花的贴身高手080集”“校花的贴身高手100集”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校花的贴身高手1-60集”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凡人”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凡人修真传1-200”(97.3万人收听)至“凡人修真传1401-1631”(12.2万人收听),均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凡人修仙传001”“凡人修仙传201”“凡人修仙传401”“凡人修仙传601”“凡人修仙传801”“凡人修仙传1001”“凡人修仙传1631”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凡人修真传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重生之贼行天下”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重生之贼行天下(上)”(2.5万人收听)至“重生之贼行天下(下)”(1826人收听),均由“盲人司机”创建,依次点击“重生之贼行天下001集”“重生之贼行天下200集”“重生之贼行天下002集”“重生之贼行天下080集”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重生之贼行天下(上)”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仙逆”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仙逆1-200”(30万人收听)至“仙逆1601-1840”,均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仙逆001”“仙逆200”“仙逆400”“仙逆800”“仙逆1000”“仙逆1200”“仙逆140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仙逆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傲世九重天”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傲世九重天(第一栏)”(1027人收听)至“傲世九重天(第二栏)”(6402人收听),分别由“说书大叔”“影子”创建,依次点击“傲世九重天(第一栏)001”“傲世九重天(第一栏)010”“傲世九重天(第二栏)020”“傲世九重天(第二栏)03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傲世九重天(第一栏)”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黄金瞳”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黄金瞳1-200”(10.7万人收听)至“黄金瞳1001-1314”(12.1万人收听),均由“悍性芭比”创建,依次点击“黄金瞳001”“黄金瞳201”“黄金瞳401”“黄金瞳601”“黄金瞳100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黄金瞳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医道官途”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医道官途1-200”(29.8万人收听)至“医道官途1201-1440”(8.5万人收听),均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医道官途001”“医道官途201”“医道官途401”“医道官途601”“医道官途801”“医道官途1001”“医道官途144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医道官途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莽荒记”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莽荒记”(5万人收听),由“说书大叔”创建,依次点击“莽荒记001”“莽荒记028”“莽荒记042”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莽荒记”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绝世唐门”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绝世唐门1-200”(18.1万人收听)至“绝世唐门610-940(12.7万人收听),均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绝世唐门001”“绝世唐门201”“绝世唐门401”“绝世唐门601”“绝世唐门94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绝世唐门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很纯很暧昧”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很纯很暧昧001”(3479人收听)至“很纯很暧昧320”(6131人收听),均由“悍性芭比”创建,依次点击“很纯很暧昧001”“很纯很暧昧101”“很纯很暧昧32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很纯很暧昧”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宝鉴”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宝鉴(一)”(4.3万人收听)至“宝鉴(九)”(1.4万人收听),均由“宝鉴全集”创建,依次点击“宝鉴001”“宝鉴101”“宝鉴201”“宝鉴301”“宝鉴401”“宝鉴701”“宝鉴84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宝鉴(一)”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神墓”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神墓1-200”(32.9万人收听)至“神墓401-627(13.1万人收听),均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神墓001”“神墓200”“神墓201”“神墓400”“神墓401”“神墓627”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神墓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佛本是道”后,点击页面中的“佛本是道”(1.5万人收听),由“佛本是道”创建,依次点击“佛本是道001”“佛本是道030”“佛本是道06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佛本是道”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庶女攻略”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庶女攻略1-200”(16.7万人收听)至“庶女攻略601-753”(3.7万人收听),均由“右心室”创建,依次点击“001庶女攻略”“201庶女攻略”“401庶女攻略”“601庶女攻略”“753庶女攻略”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庶女攻略1-2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永生”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永生1-100”(3.2万人收听)至“永生901-1000(1.9万人收听),均由“猫与病友”创建,依次点击“001永生”“101永生”“201永生”“401永生”“601永生”“801永生”“1000永生”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永生1-1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盘龙”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盘龙(一)”(15.3万人收听)、“盘龙(二)”(9.8万人收听),均由“姓坚名强”创建,依次点击“盘龙001”“盘龙101”“盘龙301”“盘龙631”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盘龙001”至“盘龙04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最强弃少”后,点击页面中的“最强弃少”(2.7万人收听),由“王黑白”创建,依次点击“第一章”“第五章”“第十六章”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最强弃少”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百炼成仙”后,点击页面中的“百炼成仙”(2732人收听),由“二娃”创建,依次点击“001”“004”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百炼成仙”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新唐遗玉”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新唐遗玉(一)”(8125人收听)至“新唐遗玉(三)”(6232人收听),均由“昊天”创建,依次点击“新唐遗玉001”“新唐遗玉181”“新唐遗玉201”“新唐遗玉313”“新唐遗玉401”“新唐遗玉529”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新唐遗玉(一)”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网游之近战法师”后,点击页面中的“网游之近战法师”(24.7万人收听),由“含笑”创建,依次点击“600网游之近战法师”“703网游之近战法师”“001网游之近战法师”“500网游之近战法师”“101网游之近战法师”“040网游之近战法师”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010网游之近战法师”至“040网游之近战法师”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了(2016)沪静证经字第28号公证书。
2016年1月6日,原告上海玄霆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已作“恢复出厂设定”操作的“SamsungGALAXY”手机及已作清空文件操作设置的摄像机,连接至公证处的无线互联网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SamsungApps”,在搜索框中搜索“多乐电台”后,点击“多乐电台-私享畅听时光!”进入页面,点击“下载”并安装完毕后,点击“启动”,进入页面。点击“分类”,显示“热门”“有声小说”等。点击“有声小说”后显示“豪门总裁”“玄幻修真”、“古言穿越”等分类,点击“玄幻修真”后页面中有显示“凡人修真传1-200”至“凡人修真传1401-1631”、“仙逆1-200”至“仙逆1601-1840”、“奥术神座”“网游之近战法师”“盘龙(一)”“盘龙(二)”“最强弃少”“阳神(一)”至“阳神(三)”、“法相仙途”“永生1-100”等章节;点击“古言穿越”后页面中有显示“庶女攻略1-200”“庶女攻略201-400”等章节;点击“游戏竞技”后页面中有显示“全职高手”等章节;点击“奇幻科幻”后页面中有显示“医道官途1-200”至“医道官途601-800”、“绝世唐门1-200”至“绝世唐门601-940”等章节。点击“关注多乐电台新浪微博”进入页面,显示“关注1063”“粉丝16万”。
在搜索框内搜索“弹痕”后,点击页面中的“弹痕”(4.4万人收听),由“江淮”创建,依次点击“弹痕(1)”“弹痕(7)”“弹痕(80)”“弹痕(72)”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弹痕”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后,点击页面中的“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1305人收听),由“七杀丿”创建,依次点击“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第一集)”“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第十集)”“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第三十七集)”“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第四十集)”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无限恐怖”后,点击页面中的“无限恐怖”(1282人收听),由“素还真”创建,依次点击“006”“003”“001”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无限恐怖”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全职高手”后,点击页面中的“全职高手”(44.3万人收听),由“含笑”创建,依次点击“001全职高手”“470全职高手”“350全职高手”“050全职高手”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全职高手”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十方天士”后,点击页面中的“十方天士”(6138人收听),由“夏夜微风”创建,依次点击“001”“050”“427”“35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十方天士”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阳神”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的“阳神(一)”(10.5万人收听)至“阳神(五)”,均由“阳神全集”创建,依次点击“阳神001集”“阳神100集”“阳神240集”“阳神300集”“阳神400集”“阳神500集”“阳神600集”“阳神673集”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阳神(一)”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法相仙途”后,点击页面中的“法相仙途”(2.7万人收听),由“逸飞”创建,依次点击“法相仙途001”“法相仙途109”“法相仙途002”“法相仙途030”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法相仙途”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罗浮”后,依次点击页面中由“仙魔鬼怪”创建的“罗浮1-200集”(4.1万人收听)、“罗浮201-400集”(3796人收听),由“过期温暖”创建的“罗浮1-100”(1.4万人收听)至“罗浮301-400”(217人收听),依次点击“001罗浮”“100罗浮”“200罗浮”“201罗浮”“300罗浮”“400罗浮”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罗浮1-100”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龙蛇演义”后,点击页面中的“龙蛇演义”(469人收听),由“游人渐稀”创建,依次点击“001龙蛇演义”“030龙蛇演义”“060龙蛇演义”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龙蛇演义”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在搜索框内搜索“奥术神座”后,点击页面中的“奥术神座”(11.7万人收听),由“蜂识莺猜”创建,依次点击“第1章”“第6章”“第10章”等进行各音频的播放,点击“奥术神座”页面中的“下载”,进行各音频的下载。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了(2016)沪静证经字第55号公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原告方提交的涉案作品文本内容与涉案公证有声小说音频内容进行比对,确认多乐电台APP中的涉案有声小说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小说内容基本相同。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
本院认为:
一、原告享有涉案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涉案小说《神墓》《百炼成仙》《佛本是道》《傲世九重天》《校花的贴身高手》《新唐遗玉》《庶女攻略》《永生》《盘龙》《仙逆》《绝世唐门》《宝鉴》《最强弃少》《黄金瞳》《凡人修仙传》《很纯很暧昧》《网游之近战法师》《重生之贼行天下》《莽荒纪》《十方天士》《阳神》《弹痕》《无限恐怖》《全职高手》《奥术神座》《龙蛇演义》《法相仙途》在原告经营的“起点中文网”上公开发表,作者署名分别为“辰东”“幻雨”“梦入神机”“风凌天下”“鱼人二代”“三月果”“吱吱”“梦入神机”“我吃西红柿”“耳根”“唐家三少”“打眼”“鹅是老五”“打眼”“忘语”“鱼人二代”“蝴蝶蓝”“发飙的蜗牛”“我吃西红柿”“逆苍天”“梦入神机”“纷舞妖姬”“zhttty”“蝴蝶蓝”“爱潜水的乌贼”“梦入神机”“泛东流”,而根据原告分别与上述20位作者签订的协议、相关作者出具的声明、签约作者资料表及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述作者的笔名对应的作者姓名分别为杨振东、李秦川、王钟、张荣会、林晗、白茹、张静、朱洪志、刘勇、张威、汤勇、白全明、丁凌滔、王冬、王泰、丁新齐、董群、张恒、袁野、张毅,因此可以确定上述涉案小说的作者身份。根据原告与上述20位作者签订的协议等材料,该些作者创作的上述涉案27部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原告。
涉案小说《医道官途》《罗浮》《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现未能被证明曾在“起点中文网”上公开发表,但被告平台上有同名的3部小说,被告未证明该3部小说的作者另有其人,因此根据原告与叶勇、王增崟、余虹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上述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已将作品著作权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授予原告。
综上,原告享有涉案30部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无论上传者是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还是录音制品的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有声小说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传者制作或上传涉案有声小说获得了原告的许可。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系专业的有声资源平台,对平台上的小说进行了分类,页面上并未显示上传接口,故可以初步判断系被告上传了涉案小说。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涉案30部有声小说播放页面分别显示了“好听的小说”“夏夜微风”“盲人司机”“佛本是道”“右心室”“猫与病友”“姓坚名强”“王黑白”“二娃”“昊天”“含笑”“江淮”“七杀丿”“素还真”“说书大叔”“影子”“悍性芭比”“宝鉴全集”“阳神全集”“逸飞”“过期温暖”“游人渐稀”“蜂识莺猜”等多名创建者的昵称,公证的播放页面创建者昵称下方还显示了该创建者的“声音”数和“粉丝”数,右侧显示“+关注”,下方有“赞”“评论”“分享”“下载”等功能项,故原告认为涉案有声小说系被告直接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武汉多乐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本案中,被告武汉多乐公司在其经营的“多乐电台”APP中宣称,“听,最热门的!百度搜索指数TOP10热门小说、热播影视剧、综艺脱口秀等,多乐电台拥有精品听书资源超过百万种,正版电台有声资源总量近千万部集”,可见被告武汉多乐公司知道上述APP中存在大量的热门小说、热播影视剧等内容。涉案30部有声小说在“多乐电台”APP平台分别被归入“玄幻修真”“奇幻科幻”“游戏竞技”“古言穿越”等类别,均篇幅完整、点击量较高,每部有声小说长达数百至千余集不等,被告作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意识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可能性,但本案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创建者的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免责条件。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本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多乐电台APP中的涉案小说音频系被告制作,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作为“多乐电台”APP的经营者,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涉案30部有声小说已下架,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涉案30部作品系长篇网络小说,字数达14多万字到1250多万字不等,在原告网站具有较高的点击率,大量内容需付费后才能阅读;涉案30部有声小说的点击量较大,部分小说点击量更是达到数千余万人次;被告成立于2014年10月,成立时间较短,知名度不高;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原告主张公证费8,000元未提供票据,但原告的确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委托公证,本院根据本案的公证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予以全额支持。原告仅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但鉴于原告确实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本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律师工作量等,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
二、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5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12元,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88元。公告费1,150元,由被告武汉多乐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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