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乐天,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48712-48739、48741-48747、4906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48711号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48712-48739、48741-48747、49062号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48711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48712-48739、48741-48747、4906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48711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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