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清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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