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康,男。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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