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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玉岩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玉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佑怀。
  被告:汪佑怀,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玉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玉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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