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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因被告实际经营地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2019年6月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9,555.15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9,555.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1,444.55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1,444.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4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报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涂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2018年10月23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371,444.55元。因被告至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报价合同、对账单各1份及送货单17份。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71,444.55元;
  二、被告佛山市葆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玉美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71,444.5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7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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