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黎金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小涵,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崇碧,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涵、被告聂崇碧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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