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上海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张广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
上海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
上海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
上海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黄贇
书记员: 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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