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玉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敏杰,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玉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吴敏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玉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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