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玉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四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双妹。
被告:上海洪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发。
原告上海玉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洪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玉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玉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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