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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四层J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革,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铁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革、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235,000元及违约金5,408,7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本合同的项目设计费为2,6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设计费150,000元。2015年1月末,原告将所有设计图纸按照被告指示通过邮件发送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并在2015年2月5日审图通过,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7,000元。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完成全部设计内容,且部分通过评审的图纸尚有许多地方待整改,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作为承接方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合同2.7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承接方承担整个厂区的施工图设计,包括整个厂区的总图以及所有单体(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研发楼、宿舍楼、LOFT办公楼、职工之家、高压变电所以及污水泵房等)的土建施工图设计;以及除生产车间工艺设计(包括车间洁净室、空调、车间电气、工艺布置等)有关的所有景观绿化、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的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2,650,000元。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七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并审图通过后的七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环境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50,000元。
  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电池组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报价单:总部办公室309,200元、LOFT办公室103,980元、员工宿舍楼192,820元、餐厅64,520元、研发中心44,920元,共计715,440元。
  2015年1月9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乙方)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完成出图工作后将同时向甲方提交所有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副本......。
  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对系争工程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进行初审,提出64项审查意见。2015年2月5日,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系争工程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出具《终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按审查意见答复后建筑及结构各专业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出具《审查合格书》。
  审理中,王铁公司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369号公证书,旨在证明原环境设计研究院的员工张宏在《江西天惠项目情况说明》的签字是真实的。该份情况说明言明2016年6月30日收到来自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付堃的邮箱转发自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友杰邮箱发送的江西天惠光电车间、仓库的文件。现附件内容已无法打开,但当时下载的内容包括电气、建筑、结构、暖通、水的全部图纸,自己将下载到本地电脑的该邮件的附件内容刻录至空白光盘。对此,环境设计研究院提供证人张宏的证人证词,该证词言明自己原为环境设计研究院的员工,公证书是在现在工作的办公楼下面的星巴克做的,公证处没去过,情况说明是王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铁打印好让我签字的,但是看在老同事马野的面子上签字的,当时在现场看见王铁、马野和公证员,自己不清楚邮件的具体内容,只是把压缩包留底保存。
  审理中,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言明:至今没有收到当地政府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没有收到施工图文件16套(只收到6套部分图纸),虽然宿舍楼,职工之家,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通过初步审查,但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至今没有进行整改,现该工程暂缓施工。
  审理中,王铁公司出具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言明:王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全部设计图纸通过邮件发至我司,因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只支付部分费用,故本公司只办理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其余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场地总体设计、绿化景观设计几项设计未进行审图。但2018年8月20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出具《慎重说明》,该说明言明:没有收到系争工程的全部图纸,之所以在6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上盖章,因对方说是代表环境设计研究院,而不是王铁公司。
  审理中,针对同一公司在不同时间出具的内容截然相反的两份说明,本院询问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平,黄称:“系争项目因在江西运行,根据江西当地的规定,如果用外省出具的图纸就需要到江西省的建设厅备案,故系争项目虽然是上海设计的,但对外必须用我们公司的名义。环境设计研究院的付堃曾陪同王铁公司的设计人员一起到公司来,2018年6月,王铁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次私下找我,王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事先写好的情况说明让我盖章,我一开始以为王铁公司与环境设计研究院是一家,我也想帮付堃的忙,就盖了公章。后发现情况不对,就打电话给付堃,付堃对王铁公司盖章也不知情。对这一部分的情况说明,以2018年8月20日的为准,2018年6月27日的情况说明是假的。”
  审理中,王铁公司称根据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只需出具图纸的电子文档,现环境设计研究院的原员工张宏已言明已收到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且相关部门已审核完毕图纸。故环境设计研究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环境设计研究院则称未收到所有图纸,且初审的时间是2015年2月1日至4日,而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5日,显然王铁公司根本没有对64项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环境设计研究院与王铁公司2014年11月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必须是王铁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并审图通过,现根据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系争工程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通过终审,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设计内容,王铁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明其已完成设计并通过终审的证据,且王铁公司提供其已将设计图纸全部交付的证据均被证人证言和本院的调查笔录予以否认,故王铁公司要求环境设计院支付设计费余款2,235,000元、违约金和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双方于2014年11月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故环境设计研究院应向王铁公司已完成设计并通过终审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的工程支付设计费,以715,440元为宜。因环境设计研究院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称王铁公司未对初审中提出的64项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15,440元;
  二、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06元,由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4,351元,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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