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四层J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革,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梁联瑞
书记员: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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