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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与吴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卓长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冰,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诉被告吴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08.5元,保全费人民币2,147元,共计人民币5,355.5元,由上海玖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郭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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