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玖克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广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齐,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玖克拉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仁广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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