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玖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湾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
原告上海玖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湾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玖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玖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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