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玖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珉,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博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上海玖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博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玖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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