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乔志星。
被告: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童娅明。
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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