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琪芸,女。
被告: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慧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平,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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