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松枫公路XXX号南大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豪杰。
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39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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