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毛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8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环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798.52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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