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晓青,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晓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上海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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