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朱诗雯。
被申请人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乐声。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为环通公司清算组。该案后因故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经初步调查,认为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向本院申请对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时请求本院终结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负有到期债务,目前被申请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被申请人已符合破产界限,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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