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格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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