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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青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玲。
  原告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到庭参加诉讼。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间的《物业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92,948.22元(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每月租金17,022.63元);3.被告支付的保证金34,045.26元全额抵扣拖欠租金(保证金本案一并处理,抵扣租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同意返还);4.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利息(以每月应付租金17,022.6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自应付之日,第一期2018年6月15日,之后每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为60,277.81元);5.被告支付违约金34,045.26元(按月租金二倍计);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租赁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共计租赁面积174.8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租赁物用途为办公;租金为每月17,022.63元,租赁保证金为34,045.26元。租赁费用为先付后用,一月一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亦开始使用。但至2018年6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突然全体撤离。此后,原告委托物业管理方上海万友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发送《催缴函》、《通知函》,但均未得以回复。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托物业管理方再次向被告发送《通知函》,告知被告合同解除,并于2018年11月28日对租赁物业进行了清场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等。故原告请求判如诉请。
  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系争房屋产权人。2018年4月3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74.89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月租金17,022.63元,1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除首期租金外应于每个月的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乙方需支付房屋租赁、注册、装修保险金等保证金合计:34,045.26元。第九条2、甲、乙双方同意,存在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违约情形的,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按月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该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第九条5、乙方延迟交付租金(费用、补足保证金)的,甲方除有权追索外,还有权按日收取延迟交付租金(费用、补足保证金)金额千分之三的利息。第十条,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据合同本条及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追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其中5、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天或超过1个月未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支付租金至2018年6月14日。因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欠款,原告委托物业管理方上海万友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6日向被告寄送《催缴函》、《通知函》,催告交款,但未果。后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告寄送《通知函》,通知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催告被告返还房屋、支付欠租等款项,仍未果。
  审理中,原告称至2018年9月26日,系争房屋内被告办公人员已撤离,但遗留被告物品,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搬离,均未果,后原告组织人力并会同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对房屋进行清场工作并收回。
  以上事实,除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另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催缴函、通知函及邮寄凭证、授权委托书、房地产权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合同履行中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根据合同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至房屋收回之日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租赁保证金先行抵扣应付租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抵扣保证金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58,902.96元。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请,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该两项累加金额较高,本院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原告实际及预期利益损失等,酌情将利息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
  二、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的租金58,902.96元(已抵扣租赁保证金34,045.26元);
  三、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租金的逾期利息(共六笔: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前五笔以月租金17,022.6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6月15日起,自2018年7月15日起,自2018年8月15日起,自2018年9月15日起,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六笔以7,83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4,04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45元,由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黄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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