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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男。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朱凤兰,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仕,男。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陈琪,被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蒋春伟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追加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并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陈琪,被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蒋春伟、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共同支付修理费19,69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前者为后者管理的鑫隆花园小区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等服务。根据维修单显示,后者共计拖欠电梯维修费达19,696元至今未付。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共同支付欠款。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确实发生过电梯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发票也已经开具,但由于当时业委会在换届,维修资金和公章都封存了。后其从鑫隆花园小区撤出,并将维修发票等相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业委会,本案系争款项应由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维修费用19,696元属实。小区管理中的任何协议都是授权物业公司签订的,因此本案款项与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不大。最后希望诉讼费还是由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署《电梯保养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坐落于上中路289弄的电梯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数量共计8台,每月单价600元,每月服务费合计4,800元,维修保养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计一年;乙方必须每两周一次安排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对甲方电梯设备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修;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电梯的备品备件,价格按需要更换时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乙方在进行例行的维修保养中,若发现电梯的易损件磨损或即将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更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才能更换,费用由双方在结算每季度维修保养费时一并计算;乙方在进行例行的维修保养中若发现电梯整体状况不佳,应列明所需要材料的数量和价格、作业的时间及修理费用等,一并报甲方,供甲方决策参考;等等。
  2015年12月2日,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函称“电梯保养合同将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我公司决定不再与贵公司续签电梯保养合同”。
  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的维修记录单及维修费发票共计19,696元,包括“鑫隆3号楼1号梯换钢带报价单”及“电梯维急修记录单”等,在上述“报价单”中由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并签署同意。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鑫隆花园办公室物品移交物品清单、业主委员会决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签报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将本案系争维修材料等均移交给新入驻的物业公司,本案发生的电梯维修费与物业公司无关。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电梯保养合同、电梯维急修记录单、维修费发票、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电梯保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受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了本案系争的《电梯保养合同》,且从合同内容及维修过程来看,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委托关系应属明知,故《电梯保养合同》理应对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产生法律约束力。现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电梯维修保养义务,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理应支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费19,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92元,由上海市徐汇区鑫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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