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仓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伟。
被告:吴文军,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仓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吴文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各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以尚需追加被告,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苏琳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