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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等与上海燕麦数据信息科技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波,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翟建平,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世明,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自力,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韩凌,女,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本,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张延洁,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戴波。
  原告: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伏晓冬。
  原告: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陈世其。
  原告: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沈颖。
  原告: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徐龙贤。
  原告: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文杰。
  原告: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明。
  上述十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元,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麦数据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智果商务咨询事务所。
  第三人:崔智骁,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波、翟建平、顾世明、顾自力、韩凌、王本、张延洁、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燕麦数据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崔智骁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十五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十五名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波、翟建平、顾世明、顾自力、韩凌、王本、张延洁、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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