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波,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翟建平,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世明,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自力,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韩凌,女,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本,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张延洁,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戴波。
原告: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伏晓冬。
原告: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陈世其。
原告: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沈颖。
原告: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徐龙贤。
原告: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文杰。
原告: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明。
上述十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元,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麦数据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智果商务咨询事务所。
第三人:崔智骁,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波、翟建平、顾世明、顾自力、韩凌、王本、张延洁、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燕麦数据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崔智骁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十五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十五名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波、翟建平、顾世明、顾自力、韩凌、王本、张延洁、上海玳博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霄峒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绡帷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勃富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上海旦淼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上海乐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捷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彤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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